马鞍山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六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马鞍山市摄影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马鞍山市摄影家协会是马鞍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领导下的,由马鞍山市专业摄影工作者和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业余摄影爱好者所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被过滤]一党”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摄影艺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广大摄影界人士为繁荣和发展我市的摄影事业,为建设文化特色马鞍山,以推出优秀作品,造就优秀摄影家为目的。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
1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进行摄影作品的创作活动;
2 、组织和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研讨会,进行摄影艺术理论的培训和研讨活动;
3 、加强与兄弟市县和外地摄影界的联系与交流,积极将我市摄影家推向全省、全国;
4 、组织会员参加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的摄影作品比赛、评奖、研讨、交流活动;
5 、发展本级会员和推荐省级、国家级会员;
6 、组织和办理其它一些与本会相关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在本艺术门类中具有较高的创作能力或成就显著的。
第六条 新会员入会程序:
1 、由本会会员介绍,向协会秘书长提交入会申请书;
2 、发展会员原则上每年两次,由秘书长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入会的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提交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主席审批后正式生效。
3 、由秘书长将主席、理事会会议通过的新会员名单以正式文本报市文联备案,办理入会手续,发给《马鞍山市摄影家协会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活动权利;
3 、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4 、对本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和监督的权利;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4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5 、按规定交纳会费;
6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五年不交纳会费或者又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理事会会议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协会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理事会;
3 、审议主席工作报告和会费管理、使用情况;
4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马鞍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其职权是审议本会工作报告、章程修改草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协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主席兼)7- 35人和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召开协会会员大会;
2 、向协会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章程的修改意见;
3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4 、贯彻执行市文联的工作方针;
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协会主席负责全盘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2 、负责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工作监督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在主席的领导下开展、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2 、定期向协会理事会汇报工作。
第五章 会费
第二十三条 会费的来源、使用与管理:
1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2 、本协会会员、社会及其他合法途径赞助的经费;
3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摄协办事机构的业务支出;
4 、会费由本协会的会计、出纳管理,会计管账、出纳管钱,开支须由经手人签名,经秘书长核准签字后、再主席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马鞍山市摄影家协会第6次会员大会于 2011年 5月8日通过。